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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此规定中能够看到,劳动法范畴内的“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约定的。
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存在有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
在这三方主体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是一种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员工。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可以约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难以从劳动法范畴内寻找依据来约定“试用期”,这也是为什么说“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原因。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往往都“承包”了筛选、面试、复试的环节,只是到了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轮到劳务派遣公司上阵。所以,真正甄选被派遣员工的是用工单位,这也应该就是在开篇中,朋友问“用工单位能不能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客观背景。
当然,这种情形是适用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第一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被派遣员工已然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老员工,那也无法再行约定试用期了。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吧。人仁诚劳务派遣公司是一家专业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代理人事、代理招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岗位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转移用工风险,节约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招工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