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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先明确一个主体的问题,这边医院只能算作是用工单位,并不是用人单位,照理说…劳务派遣应该是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但是你这是事业单位,不受劳务派遣单行法规定。所以我认为这里事业单位为你提供培训并承担费用是没问题的。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第22条(上述)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最后说几句,劳动法确实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但是这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肆意违规而不受到任何约束。既然当初接受培训的时候签了协议,就要完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