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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办理流程是什么?北京劳务派遣公司给您答案:
个体劳动者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镇)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现就经办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含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单位与分工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代办个人委找存档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工作。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代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含居民户口在其它区县下属街道、镇,下同)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也可直接经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
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须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须出示《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下同)和《下岗待工证》(复印件一份,下同)。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须出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和《下岗待工证》。
在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按本条第1款、第2款要求办理。
(三)自由职业人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与现就业单位签定的书面《劳务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职介中心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以下简称: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在验审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留存上缴)后,与被保险人签订《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协议书》(样式附后),同时,被保险人还须填写一份《个人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并提供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四、被保险人在确认经办、代办机构单位核定的年度缴费金额后,一次性足额缴清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其应缴纳的12个月养老保险费可按照本人选择的结算时间足额缴清。
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
(一)被保险人办理完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及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帐户建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职介中心或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个人帐户建在职介中心或街道(镇)劳动部门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二)被保险人缴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须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六)》(以下简称“表六”)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以下简称“表四”。各经办、代办机构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将“表四”汇总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据;各代办单位将“表二”、“表六”和“表四”同时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四”按现行程序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形成养老保险关系。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1、被保险人工作调动或缴费渠道发生变更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和变更。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被保险人跨省市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同时转移。
2、在职介中心存档的被保险人,在市内调动并要求变更缴费渠道的,由职介中心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以下简称“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表十一”),调入单位依据“表十一”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做缴费人员增加。
有过缴费记录的自由职业人员转到职介中心存档并继续缴费的被保险人,职介中心依据调出单位开出的转移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3、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变更缴费渠道的,原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开出《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表十一》;原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由被保险人提出转移申请,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开出《表十一》一式三份。一份了调入单位,作为缴费人员、缴费金额增加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依据;街道(镇)劳动部门和被保险人各留存一份。
有过缴费记录的被保险人,转为个体工商户后继续缴费的,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依据原调出单位开出的《表十一》转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做缴费人员的增加。
4、被保险人跨省市转移时,按现行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
1、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退休费;被保险人缴费期间死亡或转为外国籍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个人帐户本息。
2、在职介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职介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申报《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表十一)》(以下简称“表十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个人帐户清算单(表十六)》(以下简称“表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十六》审批退休。职介中心按到《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称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后,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留存;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依据其在月报中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
3、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被保险人档案所在单位按现行规定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表十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持“表十六”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然后将《退休审批表》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其作月报中的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同时填写“表十七”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4、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其退休前一个月申报“表十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审批表填报《表十七》,同时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的月报增加。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七》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社保停保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社保办理停保需要本人携带所需证件去办理,如果是因为参保人员缴纳满15年但是未到退休年龄,可以选择继续缴纳或者停保,继续缴纳的话将来的养老金额会越高。社保停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停保: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停保;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4、参保人员死亡。停保手续如下:1、参保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2、填好的《养老保险停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单位盖章);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4、本人到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办;5、本人到银行领取停保款项。